关于开展2016年教学科研岗位届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根据学校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现开展全校教学科研岗位届终考核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考核工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1号)、《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政大发[2007]5号)、《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法大发[2009]114号)、《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2号)《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中政大发[2006]213号)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2013年开展教学科研岗位届终考核工作的通知》(法大发[2013]71号)等进行。

二、考核对象

(一)现职从事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二)校部机关双肩挑干部以及未设聘任机构部门的教师,按学科归口参加相应二级聘任单位的考核。

(三)教授二级岗位人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此次不参加考核,在下一聘期进行考核。

(四)届终考核期间,因公派出国、京外挂职等客观原因不在校的教师,可暂不参加考核,自返校后两个月内由各二级聘任单位单独进行并向中国政法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交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聘期内教师完成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表现。

四、考核区间

考核的时间段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到校时间不足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考核;期间职务晋升的,按前后不同职务的要求标准进行考核。

五、组织实施机构

届终考核由二级聘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进行监督。

(一)中国政法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是此次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是考核工作的执行机构。

(二)各二级聘任单位教学科研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是本部门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各二级聘任单位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是本部门考核工作的执行机构。

科研系统教学科研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是科研系统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科研系统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是考核工作的执行机构。

六、工作步骤

(一)填表

被考核人员填报《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届终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科研考核表A表(见附件2)或B表(见附件3)或C表(见附件4)》,提交本人所在二级聘任单位,其中科研考核表种类根据被考核人选择的科研考核类型填报。

对选择科研定性考核的人员,首先由二级聘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组织3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二)公布科研业绩

二级聘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向全体教师公示本部门教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科研考核表(A表或B表或C表)》,为期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教研室(研究所)复核并提出认定意见。

(三)教研室(研究所)评议并提出考核意见

教师在教研室(研究所)陈述个人本聘期工作情况,教研室(研究所)组织评议,核定所属教师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届终科研工作减免及应完成分值、定量考核实际分值,核定科研工作考核等次,并根据教师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的情况,结合职业道德表现,提出届终考核意见。

(四)二级聘任单位作出考核和聘任决定

各二级聘任单位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教研室(研究所)提出的考核意见,对每个教师做出届终考核结果和聘任结果的决定。考核和聘任结果在二级聘任单位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二级聘任单位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的,报中国政法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组织复核。

(五)登记上报考核结果

各二级聘任单位将届终考核结果登记造册,填报《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届终考核一览表》(见附件5),连同《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届终考核登记表》提交人事处。其中考核不合格人员,以及在二级聘任单位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人员,报送考核结果时,应一并提交其《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科研考核表(A表或B表或C表)》及其他考核材料。

(六)届终考核与聘任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七、考核结果评定及使用

(一)结果评定

1.各二级聘任单位按照学校考核办法对本单位教师进行考核,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做出考核结果的决定。“优秀”、“合格”人员按照学校考核办法进行聘任。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级聘任单位予以警示,可以在原岗位上继续聘用:

(1)聘期内没有完成科研工作任务,但科研考核得分达到考核标准50%(含)的;

(2)聘期内有1年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低聘或不予聘任的决定:

(1)本次考核填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聘期内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2)聘期内2年或2年以上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3)聘期内科研考核得分低于考核标准50%的;

(4)二级聘任单位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具有本款第(1)项情形,或同时符合本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的,做不予聘任的决定。

(二)处理办法

1.被低聘的教师,在新一届聘期内,降低其校内津贴档次。任二级教授职务的,按教授三级岗位发放津贴;任三级教授职务的,按教授四级岗位发放津贴;任四级教授职务的,按副教授五级岗位发放津贴;任副教授职务的,按讲师八级岗位发放津贴;任讲师职务的,按助教十一级岗位发放津贴。予以低聘的,二级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本人无正当原因不接受的,不予聘任。

2.不予聘任的,作以下处理:第一,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解除聘任关系及人事代理关系;第二,未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按学校规定辞退或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与学校签定用人协议的编制外人员,按协议规定的岗位任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协议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八、考核日程安排及其他事项

(一)日程安排

1.9月5日至9月23日,各二级聘任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步骤完成考核工作。

2.9月26日前,各二级聘任单位上报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

(二)其他事项

业绩展示及考核结果公示的时间、地点,各单位必须通知到本单位每一位教师。

九、关于下一聘任周期考核的有关问题

(一)下一聘期将依照即将修订的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届终考核,聘期自2016年9月1日起算。

(二)下一聘期学校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和聘任。

联系人:向芝鑫;联系电话:58909575;电子邮箱:cuplszk@163.com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届终考核登记表.xls

2.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科研考核表(A表).doc

3.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科研考核表(B表).doc

4.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科研考核表(C表).doc

5.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届终考核一览表.xls

 

 

人事处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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