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地税局向纳税人提供两种申报方式,扣缴单位集中代理申报自行申报

请各位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且选择自行纳税申报的教职工。于3月26日前登陆北京地税官网(www.tax861.gov.cn),先点击“我要办税”,然后点击“个人所得税12万元自行申报”,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登陆后,通过“个人所得税12万自行申报”进行申报。逾期财务处将默认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委托扣缴单位代为申报。

财务处将于3月27日至3月31日期间,根据地税系统自动汇总教职工在本校收入信息和生成申报表,集中代理申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