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限的通知

我校教职工及学生:

为了加强对公费医疗报销的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准确的结算、报销。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2017年7月10日发文)的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时限进行如下规定:

1.北京市本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需在出院结算后3个月内及时将住院单据交至校医院初审,超过上述时限的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

2.因公务出差、学习交流和实习期间在外埠发生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需在出院结算后6个月内及时将住院单据交至校医院初审,超过上述时限的住院费用将不予报销。

3.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含外埠)应于次年3月15日之前交送至校医院进行初审,超过此时限的住院费用将一律不予申报、报销。

4.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含外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5.本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请相互转告。

 

 

2017年10月18日

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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