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0号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是北京政法学院,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建而成。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学校于1970年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合并,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特色办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经国纬政、法泽天下”为办学使命,以卓越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动国家法治昌明、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及生态文明。

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努力办成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知名法科强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实现学校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英文全称为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简称CUPL。

学校域名为http://www.cupl.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学校设有昌平校区和海淀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学校经举办者同意,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学校举办者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重要事项。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聘任和管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建立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以网络教育等方式实施远程教育。

第七条 学校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发展,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规律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在改革创新中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效能、优化课程体系和结构、优化培养流程和方式,实现教学全过程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学术是立校之本,创新是学术的灵魂。学校致力于研究型大学建设,弘扬学术理性,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瞄准世界学术前沿,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人才培养和教学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科研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提升学校的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积极开展法学和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对外学术交流,促进不同文化和文明间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依照宪法、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教职工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依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外代表学校;

(十二)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新闻中心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董事会负责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代表学校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沟通与联络;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

董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章程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外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凡属于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并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和职代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出版社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系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负责设置本院(部)机构;

(三)制定设置于本院(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向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负责院(部)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负责院(部)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院(部)社会服务活动;

(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院(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学院(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设立院(部)务会(党政联席会)。院(部)务会是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院(部)务会对涉及院(部)学术事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部)教代会主席等组成,教授代表、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院(部)务会由院长(主任)或者院长(主任)指定人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院设教授委员会的,不再设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履行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院级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

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系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科研机构参照本节之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当敬职爱岗、敬业爱生、依法施教、以德从学,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先进的学术成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探索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服务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稳定;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员聘任、考核评价、进修培训、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可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秩序;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六)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处分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做出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并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校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四条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是指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3个月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经学校校友会的理事会批准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大家庭成员、学校的使者和宝贵财富。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学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按照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校徽的图形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橄榄枝托起的正义剑和天平,中文为邓小平题写的“中国政法大学”。

第六十七条 校旗为紫禁红旗面,旗面正中为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为邓小平题写的“中国政法大学”。

标准规格为192厘米长、128厘米宽。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标识色为确定色值的紫禁红,辅助色为白色和橙色。

第六十九条 校花为玉兰花。

第七十条 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草案并说明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